在夫妻俩完成离婚手续后,即享有了对财产予以争夺分配的诉讼权。
具体而言,第一,当事人经过合法程序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涉关于财产乃至债务处理的相关条款,对夫妇双方都具备法律的严肃性和制约力。
一旦在离婚登记之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引发争议并诉诸于司法程序,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当夫妻双方合作协商离婚事宜之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反悔情况的,则有权申请撤销先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人民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流程之后,若未能发现当初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出现任何欺诈、威逼之类的不当情形,那么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将被依法驳回。
第三,在离婚程序结束,如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破坏、挥霍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共同债务的不正当行为,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目标是重新分割已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