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结果差异的大小,这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深入分析。
首先,当涉及到承认罪行、接受处罚的案件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在作出判决时,一般来说都必须考虑并采用检察官所确认的罪名及对应的量刑建议作为判决基础。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法院便有权否决以量刑建议书为基础的判决:
(1)被告人的行为根本无法认定为犯罪,亦或是不应给予他刑事惩罚;
(2)被告人并非自愿承认罪行或接受处罚;
(3)被告人否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后认定的罪名存在明显出入;
(5)其他预料之外、可能不利于公平审判的状况发生。
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书仅供法庭参考,最终的判决仍然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真实情况做出判断,以确定罪责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
此外,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不是绝对的数值,而法院判决的刑期则是固定的。
因此,二者可能有所差别,但通常差距并不大。
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结果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适用的机构不同。
“量刑”是用来衡量犯人应当遭受何等刑罚的,而“实判”则是在此基础上最终裁定出的判决结果,二者分别处于判刑的不同阶段。
2.法律上的适用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犯罪事实的认定,仍需结合量刑建议来慎重处理。
3.判处结果亦不尽相同。
“实判”需要综合考虑量刑结果的实际情况来作出明确的判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