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不亲自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家长而言,期望探望孩子之前,应当事先征得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认可。
关于探视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的问题,通常应该由父母亲自行协商敲定。
为了确保子女能够茁壮成长,夫妇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应就子女的探视事宜进行充分的商议,对相关细节例如探视周期、时段等进行相对具体且严谨的规划。
倘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无法就子女探视问题达成共识,则该问题将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一并做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影响到子女的学业进展,也没有明显地改变他们原本的生活习惯,法院会在考虑后,设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允许间接抚养子女的家庭可以与孩子单独相处。
在探视权的实施过程中,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负有为对方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
如果这时发生了拒绝协助探视、或采用任何形式进行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若仍有拒不执行相关探视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产生,人民法院有权利对此类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及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法律制裁行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