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了婚姻之后,所有的财产并不一定全部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如下资产,应被认定为其中任何一方的
个人财产:
首先,根据一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其次,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标明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第三,由其中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最后,其他应当划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皆属此类。
此外,男女双方亦可自由协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所有资产原则上归属各自所有,也可分别拥有一部分,甚至于部分共享共有时点。
对于夫妇俩在此种情况下对婚姻持
续期间内获得的所有资产及婚前资产的约定,具有严格且法定的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