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关于醉驾保证金一事,根据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若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未触犯刑法典第71条中的相关规定,则能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借着已被解封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
这里,“醉驾”是特指当驾驶者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由于酒精的作用,这些驾驶者往往无法或者部分无法保持清晰的判断力以及对驾驶的合理控制能力,这样的行为无疑给自己乃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究竟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问题,理论界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人坚持认为,行为人对于饮酒后开车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但是他们并未意识到酒后驾车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的潜在威胁,或者尽管已经认识到了这个抽象的危险性然而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
而另一派学者却主张,行为人明明知道酒后驾驶将会产生潜在危险,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个危险的发生,这种行为显然是涉嫌构成故意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