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外遇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共同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其次,我们要重视照顾到子女以及女方方面的利益,这是一个公正而周全的做法。
再次,对于没有明显过失的一方,他们应该享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接下来,离婚时我们还需要警惕双重标准的现象,清算清楚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划分,以确保公平性。
而且,我们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他们能够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那么这都是完全可行的。
最后,如果协议破裂,那么就需要由法庭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优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补偿原则做出最终决策。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受的权益等问题,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