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在狱中作出贡献的人士,倘若其已符合
假释的前提条件,便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若其申请得到批准,即可提前获得自由。
然而,假释并非易事,它要求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展现出真实且深刻的悔过之情,确保不再犯下任何罪行。
另外,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需满足其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须实行超过十三年的实际
执行期限。
假释,是指
刑法规定的
刑罚执行措施的一种形式,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一段时间后,因为其遵守监规、愿意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良好,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服刑,但已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经法定程序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