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若将某人判处死刑,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程序方可实施。
核准通过后,由原审法院负责执行,并且通常会在收到执行死刑核准命令起的一周之内执行相应判决。
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们,在缓期执行期间如若未再犯下任何故意罪行,那么执行死刑缓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减刑处理;
而若发现该名罪犯在此期间曾有故意犯罪,且情节严重、经查证属实者,必须执行死刑的话,则需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最后的核准。
对于那些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重置的罪犯,也需要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