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1月1日起,依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实施,原先所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废止。
该罪名变更为现在大家更为熟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该罪行的处罚标准,现根据相关法规详细介绍如下:
如能构成该罪名,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惩,同时可能还会有额外的罚金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到极致的情况下,那么将会面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除此之外,若在执行其工作任务或者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经由他人售出或者提供,那么将会按照之前提到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应该注意到该罪行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以及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这两个重要环节。
同时,该罪行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必须是以非法手段大规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如果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不限于普通人,而是各式各样的单位,那么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而在主观方面,涉案人员需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强行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