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需携带结婚证书、户口文件及详细的离婚协议。
此份协议应明确阐释了双方自主决定离婚的意愿,同时也对子女抚育、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和谐决策。
目前支持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
夫妇双方务必将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准备好,共同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之后还需在婚姻登记机关专门设立的办公地点,遵循现场指引认真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便是初审环节。
婚姻登记部门的专业人员会仔细审核提交材料,如果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将会当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是至关重要的离婚冷静期设置。
自离婚登记申请接受之日期算起为期三十天内,若任意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均可以通过撤销该申请来结束离婚过程;
最后是审查与发证环节。
三十天内若未有任何异常情况发生,双方均有权利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进一步的证件以便获取离婚证书。
若在此设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相应请问,则默认定议为撤销。
待以上所有步骤顺利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以严谨的态度和职业操守,依照规范程序登记并发给双方正式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