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法律意义上的
离婚决定之际,女方应分得的财产不仅涵盖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还涉及到属于女性自身的
个人财产范畴。
共同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工资金额以及获得的各类奖金和劳务报酬;
其次,也是重要的一点,即来自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再次,是由于
知识产权的产生所获收益;
接着,是通过
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取的非配偶财产,但需排除法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明确规定的情形;
最后,就是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于上述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至于个人财产部分,其涉及范围如下:
一是女性独立拥有的
婚前财产;
二是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被赋予的
赔偿或补偿;
三是从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所明确指定归属于该女性的财产;
四是专供某位女性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是非特定用途的其他资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