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事项过程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问题,双方可先行协商自行处置;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照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秉持注重子女利益和如果夫妻已制定书面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属各自所有,在此基础上,若其中一方因带养子女、照顾长辈以及协助另一方开展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超过寻常比例的义务,在选择离婚之时,便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亦须就此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就离婚事宜而言,如果原本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
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应该由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偿还。
如果在这个阶段出现了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的情况,或者双方无法就财产归属作进一步商洽达成协议的话,便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裁决。
离婚之际,如实情显示某一方出现了生活困顿的困境,那么另一方理当以其个人
不动产权中的一部分对前述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
至于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来实现上述援助措施,双方可以独立协商决定;
若无法形成有效协议,则最终依然需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