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位新人喜结连理之际,来自社会各界人士赠送的礼金,大致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
类别:
首先,若婚礼仪式是由某一方或双方的亲属主持操办,那么这些颇具价值的礼品收入,便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妇二人共同所有。
其次,若是新娘家族或女友家中亲朋好友主办的宴请活动,理论上来讲,所有收到的礼金都应该归还给新娘的双亲。
最后,要是这些礼金是源于新郎的好友以及共事伙伴之手,那么这部分财物,理应视为新郎与新娘共享之财富。
然而,在一些地域风俗习惯的影响之下,也存在着将父母亲戚朋友所送之礼物交还给长辈,而将新人们自身的朋友及工作伙伴所送之贺仪给予新人自行处置这样的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
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
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