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进行口头
定金交付的情况下,其金额不可以退回。
因为当交付出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
债务或将债务履行与约定不符的,导致合约目的无法达成的话,其尚没有权利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
然而,若是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的话,此时定金应当被当作价格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予以扣除。
2、通常情况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守约办事并完全履行指定的债务,那么所收到的定金应全部用作购买价款;
然而,若交付出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定履约,进而影响到合约目的的落地实施时,他们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先前支付的定金的;
反之亦然,即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如期完成其应尽义务或未能依照规定的标准履约,使系列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这时就需要双倍偿还给对方所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