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称之为“意思表示”的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行为主体想要实现的某种预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及其通过外在行动来予以展示的过程。
这种自我表达的途径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意向者可以选择明示或默示来传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当意愿表意产生冲突之时,若涉及到有对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形,则应该从所使用的话语、相关条款、行动的性质和目的、社会习俗以及诚实信用这些因素出发,综合判断以确定意愿表意的真正内涵;
最后,针对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在理解意思表示的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使用的话语方面,而应借助相关条款、行动的性质和目的、社会习俗及诚实信用等多重参考要素,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