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正值哺乳期,同样有权提出离婚赔偿请求。
这是由于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属于法定的过错责任领域,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有权利寻求法律救济。
然而,对于每起离婚案中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均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这使得赔偿金额无法实现统一。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可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来达成共识;
若无法自行解决,法院将根据相关因素进行酌情确定。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部分,通常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亦即以过错方行为所涉及的实际财产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综合考量诸多具体情节,如过错程度、手段、场所、后果及影响等,并以受理该案件之法庭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准作为参考,同时兼顾原告所能承受的经济负担能力。
如此一来,既能够抚慰受害者心灵层面所遭受的伤害与痛苦,又能够适度地惩罚过错方,以此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