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能否进行退房处理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分析研究。
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您购买的是全额付款的房子并且最终选择放弃的原因,是由于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迁入、在迁入之后经过核实发现主体结构的质量仍然不合规格、在迁入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起居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在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或者偷偷地将其抵押给了其他陌生人。
在这些情况之下,作为购房者的您享有法定权利向开发商提出取消交易的请求。
换句话说,只要能证明卖家有违反合同约定,可依法律程序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有权主动要求退房,而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并不会产生任何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您只是由于个人原因突然产生了不想继续拥有这套房产的念头,那么要想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可能会比较困难。
事实上,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如实地缔结生效时,除非具备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否则单方退房将会构成违约,需为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