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机动车辆在严格管制的高速公路上平稳正常地行使过程中,不幸发生致使他人死亡的事件,我们便需要严谨审慎地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具备过错,同时也需要参照相应法规,决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通常情况下,可以归纳为两点:
(1)若行人违规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管制范围引发了交通事故,便理所当然地应该由行人自行承受主要乃至所有的损失和责任;
(2)而若是行人因为机动车发生故障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不得已走入高速公路紧急通道时,恰巧此时机动车未能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或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行人伤亡,那么这就需要机动车方承当主要乃至所有的损失和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明晰判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他们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以此作为基本依据来权衡二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