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一方故意隐瞒、迁移、贩售及损害婚姻中所共有的财物,那么在决定分手时分财产的过程中,对这个方来说,他或她所能得到的份量可能会减少,甚至可能没有任何份额。
详细地说,应当将洗藏、迁移、贩售乃至毁坏的物品,视作是洗藏、迁移、贩售以及毁坏者所得财产的份额,对待另外一方,应该用其余的
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充他们应该得到的那部分,如果不足以补充,剩下的部分便由洗藏、迁移、贩售以及毁坏者以现金支付,如果不够便应以市场价格
赔偿给对方。
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察觉到有任何人为的洗藏、迁移、贩售以及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他们可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则其在法律上的
有效期限为叁年,从当事人察觉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者,若一方因恶意洗藏、迁移、贩售以及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是蓄意制造
债务企图强占另一方财产等妨碍了
民事诉讼程序的
违法行为,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罚款、
治安拘留;
如果涉及到
犯罪行径,还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以下四种情形都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洗藏、迁移、贩售以及毁坏夫妻共同财产:
1、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并未真实报告所拥有的财产,而且在离婚
诉讼期间偷偷拿走了钱财,同时又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这些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洗藏、迁移夫妻共同财产。
2、取钱的时间如果出现在双方关系产生裂痕之后,明显高于正常生活所需,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这可视作存在洗藏和迁移财产的行为。
3、离婚诉讼期间未经配偶允许无偿的将
股权转让给已经成年的子女,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行为。
4、在未经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出售房屋,随后另一半
起诉要求宣布
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行为便属于财产转移。
例如,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地产以馈赠或者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转交给
近亲,在此种情况下,获得财产的一方,不具备善意接受财产的合法性,因此,通过合法途径追回恶意处置的房产是完全可行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