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务人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包括,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和赔偿受损失方的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不当得利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者是损失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则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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