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对方
申请专利之前生产产品不属于
侵权。法律规定,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
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
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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