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义务有明确的顺序。父母是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影响。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序抚养人,需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作为第三顺序抚养人,要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同时,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社会应加强对抚养义务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抚养义务得到履行。
3.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抚养人,政府可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