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义务有明确的顺序。父母是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影响。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序抚养人,需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作为第三顺序抚养人,要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同时,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社会应加强对抚养义务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抚养义务得到履行。
3.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抚养人,政府可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
法律分析:
(1)孩子抚养义务存在明确顺序。父母是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定义务,不管父母婚姻状况如何改变,此义务都不会消除。
(2)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序抚养人,需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3)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作为第三顺序抚养人,要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同时,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提醒:在确定抚养义务顺序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同家庭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孩子抚养义务顺序首先是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管父母婚姻状况如何,该义务都不会消除。
(二)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序抚养人,要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
(三)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作为第三顺序抚养人,要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并且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进行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责任人,对未成年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即便父母婚姻状况改变,这一责任也不会消失。
2.要是父母离世或没能力抚养,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是第二抚养人,要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抚养,有能力的兄、姐是第三抚养人,需扶养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由兄、姐养大且有能力的弟、妹,要扶养缺乏劳动和生活来源的兄、姐。
结论:
孩子抚养义务顺序依次为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特定情形下,受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其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婚姻关系变化影响。若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第二顺序抚养人,需承担起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作为第三顺序抚养人,要扶养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同时,受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负有扶养义务。如果在孩子抚养义务方面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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