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后生效。
为保障将来的物权实现,可以申请
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出卖人
一房二卖,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房屋未转移的情况:
已经办理
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
购房人拥有
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未转移登记且房屋未交付的情况:
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三、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四、两份合同均未办理
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由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出卖人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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