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直接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二)若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孩子。
(三)若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他们也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抚养义务。
(四)若上述人员均无法抚养,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承担抚养监护责任。
(五)若对抚养权归属有争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