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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不能够继续适用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不能够继续适用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3-03 08:24:00 已帮助13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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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不能够继续适用
【问题解析】
可以继续适用的。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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