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一方不可以将婚内协议作为拒绝还债的理由。
我国《
民法典》规定,一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另一方面,该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如
债权人不知道有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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