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遗弃的子女原则上无需承担
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遗弃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
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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