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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民什么情况下不予姓名变更

【问题解析】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法律依据内容】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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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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