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界定,主要涵盖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方面。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或支出增加,像标的物毁损灭失价值、已付合同履行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的预期利益,需符合可预见性标准,即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2.守约方有减损义务,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无权索赔。若合同对违约赔偿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优先按约定执行,不过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显著偏离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赔偿范围及金额,增强可操作性。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对赔偿范围和金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