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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

【问题解析】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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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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