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不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情形: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以及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和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