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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由谁来担责

刘* 重庆-合川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6 17:12:55 355人阅读

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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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的情况中,若事故是在车辆正常行驶时,由一方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导致,那么过错方需承担责任,这是基于基本的过错责任判定。
(2)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例如夫妻一方将车借给他人,若借用人存在过错,就由借用人承担责任;若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像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仍出借,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这里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的对应关系。
(3)若事故是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发,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要被追究责任,保障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损时的合法权益。

提醒:
发生事故后要准确判断各方过错,因不同情形责任承担不同,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20: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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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事故由一方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导致,过错方承担责任,所以日常驾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过错行为。
(二)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借用人有过错由其担责,车辆所有人出借时要审查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等情况,避免自身过错。
(三)若因车辆质量问题引发事故,及时收集证据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保留好购车凭证、维修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5-12-26 20:0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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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责任承担看具体情况。若一方违反交规等有过错致事故,过错方担责。

2.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借用人有过错,借用人担责;所有人有过错,如明知道对方没驾照还借车,也要担责。

3.若事故因车辆质量问题,可找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确定责任主体要综合多因素,按过错原则判定。

2025-12-26 19:5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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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责任承担依据具体情形,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涉及过错方、借用人、车辆所有人、生产者或销售者等主体。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若车辆正常行驶,因一方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导致事故,该过错方承担责任。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夫妻一方将车借给他人,借用人有过错时独自担责;若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像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仍出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事故是由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发,可依法追究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6 19: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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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车子出事故责任承担需综合多种因素,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1.若事故因一方在正常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行为导致,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过错方的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担责。
2.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如外借车辆时,借用人有过错的,借用人担责;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仍出借,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双方的过错都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作用。
3.若事故是由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发,可追究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车辆质量问题是导致事故的根源,生产者或销售者应为此负责。

为避免纠纷,出借车辆前要确认借用人情况,购车时选择正规渠道和可靠品牌。

2025-12-26 18:09:32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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