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提供。
民政局的是格式文本,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情况。
离婚的双方
当事人最好协商好后,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起草离婚协议,也可以请律师代书。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
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
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
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
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
违法国家法律
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