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尊重逝者违法。
不尊重逝者,侵犯逝者名誉权的,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死者享有名誉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可对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还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以上是民法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规定。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逝者及其家属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如果侮辱、辱骂、诽谤英雄烈士的,则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百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度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