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出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管理人应及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二)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除个别清偿使公司财产受益情况外,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三)若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四)管理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五)债权人发现公司破产前转移财产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反映,协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第三十三条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