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张某假冒其他股东签名向银行出具
虚假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应该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