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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哪些规定

李* 广东-汕尾 合伙联营咨询 2026.01.25 05:23:21 379人阅读

合伙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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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有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重要依据,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出资、盈余分配等订立书面协议,通常可认定为合伙。即使没有书面协议,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协议且具备合伙其他条件,也能认定。

若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但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伙实质条件,同样可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仅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或仅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分配的,也视为合伙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建立合伙关系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保留好出资、经营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认定合伙关系时使用。
3.发生纠纷时,积极收集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2026-01-25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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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重要依据。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通常可认定为合伙关系,这是较为明确和规范的认定方式。
(2)即使没有书面协议,若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协议,且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同样可认定合伙关系。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口头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但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伙实质条件,也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这体现了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
(4)仅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或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也视为合伙人。

提醒:在建立合伙关系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若没有书面协议,注意留存能证明合伙关系的相关证据,不同合伙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5 08:1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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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明确合伙关系,首先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将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关键事项清晰写明,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无法签订书面协议,可达成口头协议,并找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保留相关证明。
(三)即便没有协议,要注重保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方面的证据,如出资转账记录、经营活动的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026-01-25 07:5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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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出资、盈余分配等签了书面合伙协议,通常可认定合伙关系。
2.没有书面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且具备合伙其他条件,也能认定。
3.没签书面或口头协议,却有共同出资、经营、收益、担风险等实质条件,同样可认定。
4.只参与盈余分配,或提供技术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却约定参与分配,也算合伙人。
5.司法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因素,结合证据认定。

2026-01-25 07:4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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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关系认定方式多样,有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或具备合伙实质条件均可认定,仅参与盈余分配或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盈余分配也视为合伙人,法院会综合考量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关于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的书面协议,通常能认定为合伙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协议,且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同样可认定。若当事人既无书面也无口头协议,不过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伙实质条件,也能认定合伙关系。此外,仅参与盈余分配却不参与经营劳动,或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也视作合伙人。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结合证据来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如果您在合伙关系认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5 07:03:45 回复

1、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3、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提出有合伙关系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约定办事。但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有合伙关系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主张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提供两个以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成了确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关键。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基础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为:第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第二,无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其他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第一点容易把握,但对第二点较难掌握,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地方。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是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2.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6.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实效为1年。但是对于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只要不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期,职工就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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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20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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