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纷争中 法院已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路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上的。下面是限定依据。
2、《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仲裁组织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组织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限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能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