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该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条规定,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
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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