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存在
家庭暴力的原因
1、文化因素
中国存在家庭暴力由来已久,且没有法律、政策等予以保护,再加上“三从四德”、“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思想捆绑,是人们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这些老话充分说明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视其为正常的社会现象。“家事”自然也就无“法律”的保障了,万不得已时,则通过家族势力解决。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除母系氏族社会外,男权思想贯穿始终,大男子主义随处可见,就是现代也普遍存在,这也是家庭暴力存在的思想因素。
2、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该理论在
家庭关系中同样适用。从大多数情况来看,没有经济来源的一方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其承受家庭暴力的几率也相应较大。这点在农村表现的较为明显,女性种地带孩子,男性则外出打工挣钱,在家庭财物的支配方面男性则更有发言权。同时在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一旦
离婚,女性则连种地的机会都没有,生活缺乏来源。这种状况在目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家庭中,可能相应会乐观一些,但也不排除部分女性为了子女上学而放弃打工的情况。同样的道理,儿童尚无经济独立能力,容易被父母视为“包袱”、“吃闲饭”。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面临同样的问题。
3、司法救助不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夫妻
扶养义务、对老人
赡养义务、对子女扶养义务,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调解无效的,应
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实践中,
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暴力而付诸法律者的寥寥无几,能通过亲戚朋友说合的尽量不去求助
司法程序,毕竟家丑不可外扬,配偶或父母
被拘留或罚款最终损害的还是家庭整体的利益。
《
刑法》对达到
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明确规定为
刑事犯罪,但该规定执行不到位,一方面是
司法机关认为这是
家庭矛盾不予立案,一方面是
当事人不愿做鉴定或没有
报案等原因。
综上,家庭暴力的存在原因不乏有一些现代因素,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的土壤仍是传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