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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