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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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