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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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