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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指定管辖手续

监察委指定管辖手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4 07:38:03 已帮助19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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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指定管辖手续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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