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约定履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交付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例如房屋买卖中,卖方因自身原因拒绝卖房,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反悔不再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履行的,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例如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交易无法进行,定金应退还。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