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经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受理、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公司登记或者其他登记事项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相关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