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聋、哑、盲人犯罪的;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预备犯的行为;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
从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行为;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发现不需要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嫌疑人在押的,应该立即释放嫌疑人,并且对查封、冻结的财产采取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