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执行法院权力的规范性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将受到多种形式的消费行为约束,具体表现为不得搭乘飞机、高速铁路等高端交通运输方式。
对此,身处失信名单中的个人应积极主动地寻求履行相关判决,以期有机会从该名单中得以剔除。
此外,他们还可考虑通过提供担保或其他适当途径,以实现从名单中消除的目的。
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其应尽之义务,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选择使用其他普通交通工具出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