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裁决权,归属于县级或以上级别之公安机关所有。
通常情况下,该权利行使的期限设定在10日之内,然而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处分之权限范围则可能扩展至最多15天。
当行政拘留决定正式宣布之后,若在此后申请复议以及提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被处罚者及其亲友倘若能寻觅到合适的保证人,又或是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保证金的话,便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要求暂时搁置对行政拘留的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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